2001年——2006年 2001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
法规中对新机动车船,规定"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 。对在用机动车,规定"在用机动车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规范了机动车的排放标准。
2002年1月1日:海关总署颁布《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公告》。
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条款,2002年1月1日开始,国家七次下调汽车进口关税,到2006年7月1日兑现了所有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这一公告的出台,使得进口车关税从120%下调至25%。这促使进口车数量逐步增加,进口车离普通消费者已经越来越近。
2002年8月14日:个性化车牌启用。
2002年8月12日-8月21日,北京启用"二OO二"式机动车号牌,允许车主自主选择6个个性号码。2002年8月22日,历时不到两周的个性车牌停止发放,个性化车牌停用。
2003年2月24日,北京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机动车2003年度定期排放检验的通告》。
《通告》要求"自2003年3月1日,北京市机动车按规定时间到北京市环保局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车辆排放检验"。《通告》还规定,北京市范围内的"柴油车、汽油车的定期排放检测执行简易工况标准,不再执行双怠速和自由加速标准"。
2004年年初:《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草拟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它对车贷业务品种进行细分,并扩大了放贷机构范围,规定汽车经销商可享受汽车贷款,但存货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个人汽车贷款和用于商业用途的企业汽车贷款方面,设定了最长为5年的贷款期限,并终结零首付,贷款买车需最少自付两成。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2004年6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颁布实施《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颁布的《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函[2004]30号文件批复从即日起停止执行。新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提到引导现有汽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国内汽车企业集团做大做强。
2004年10月1日:中国第一个有关汽车召回的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并于该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缺陷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这也是继2001年2月14日三菱公司正式宣布召回事件后,正式出台的召回法案。
2005年4月1日《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订和实施。新政策的出台,对现有经销商进行重新梳理整合,优化了经销商的生存环境;同时对消费者是件好事,因为除了价格低消费者还要售后服务好。它的出台为今后汽车销售品牌化的趋势指明了方向。
2005年8月1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
新规定中明确指出,机动车维修竣工质检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而且车主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这使汽车维修行业更加透明。新规定中关于出厂质保期、配件明码标价等方面的制度,对于修车"路边摊"来说,无疑将是一道紧箍咒;质量低劣的修车行也有了"修理者"。
2005年10月1日:进口车落地完税政策。
国家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规定进口车落地完税政策10月1日开始实行。保税区内的进口汽车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应当全部按时退运出境;落地完税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整顿进口车的代理市场。
2005年10月的"十一五"规划提出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经济型汽车。
2006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实施。
新办法对车辆购置税的申报、退税、税款征收、完税证明的管理以及档案资料的管理有明文规定。在税款征收方面,新办法重点提到车购税的核算方式,提出了"销售价"与"最低计税价格"两个概念。"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部门确定。对于大多数乘用车消费者来说,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并无大碍。
2006年4月1日:大排量消费税上调正式实施。
已经使用10多年的汽车消费税开始上调,其中规定排量在1.0升以下的小汽车税率不变;1.0升至1.5升的税率下降2个百分点;1.5升至2.0升的税率不变;从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税率越高,新消费税4月1日起正式实施。由于汽车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向生产企业征收,因此,新汽车消费税的出台,使得面临提价的大排量及豪华轿车引来抢购风潮。
2006年4月4日:《二手车交易规范》出台 。
《二手车交易规范》对二手车的收购和销售以及二手车的经纪、拍卖、直接交易、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它宏观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范,它的出台为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增加了不少可操作性,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实惠。比如《规范》中明确提出二手车也有质保,卖车也需要提供质量证明等。
2006年6月28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自7月1日起实施。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同年也对交强险费率进行下调,但保额上升。对42个车型中的16个进行费率下调,下调幅度从5%至39%不等。其中6座以下家用车下调9.5%,即由1050元降至9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