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早已蓄谋 只是为何盯上汽车

来源:搜狐博客  作者:   时间:2010-02-02  

    最近,因为北京市发改委一位官员透露将开征汽车环境税,引发了一番热议。后来这位官员向媒体澄清:这一政策目前仅仅停留在国家相关部门的研究阶段。而最终能否执行、如何实施,都还无法确定。因此,目前的一切说法,只是理论层面的探讨。

    本以为这个澄清可以结束网上的评论,孰料有关的议论仍然热度不减。环境税不是最近才提出的,而为什么要从汽车开刀,也是有关部门绞尽脑汁琢磨初来的上上之策,因此不是汽车环境税该不该收,如何收的问题,而是如果有关部门真的要保护环境,就把环境税整体推出来,因为污染环境的并非仅仅是汽车。

环境税“蓄谋已久”

   90年代开始,西方又掀起了“绿色税收”改革的浪潮,征收环境税的目的扩展到促进资源节约、促进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在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高峰会议上,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将开展环境税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此后每一次重要的文件都会宽泛地提到环境税,将它和金融、财政并列提出,作为环境经济政策。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说:“从国家立项角度来讲,最早的支持就是在‘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里列了一个课题‘中国环境税收政策及其实施研究’,算是最大的突破。”“十一五”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发布时,也曾提出“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这原本被认为是环境税正式纳入国家政策制定议程的信号。然而,2006年3月这一纲要正式公布时,环境税的表述并不在其中。  

    王金南说环境规划院主要聚焦政策设计。而政策设计过程中,很少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然而在2005年10月召开的环境税收与公共财政国际研讨会上,财政部财科所、税务总局税科所都参与进来,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都很热心,财政部来牵头。

    2005年11月底,环境税征收方案在东亚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研讨会上初露雏形。这份由中国环境规划院、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等4家科研机构合作完成的报告中,提出了独立型、融入型环境税方案以及环境税费方案这三种环境税征收方案。2008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召开“中国环境税收制度建设问题研究”项目结题会。

    为什么等了这么久

  2008年2月由环境规划院主导设计的“独立型环境税的征收方案”被视为比较理想的方案,但由于环境税涉及到费改税、税收调整等政策问题,同时关系到整个财税政策,国民经济、企业和公众的接受程度,环境税的建立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采取先易后难、渐进实施的战略。

  这是因为,独立的环境税通常和整个税收体系不容易协调。税收本来没有特别明确的目的,主要功能就是是增加政府收入,而环境税是定向税,目的是要要改变排污状况。同时它不仅不以收入为目的,还可能导致税收减少,因为排污者最终是在它的调节下减排了。所以,环境税至少在一段时间内是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另类”,这是财政部门对其不感兴趣的原因。

  在发达国家,环境税已经融入整个税收体系。为此,该方案建议在独立型环境税的征收中采取三步走战略:首先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其次,综合考虑环境税和环境收费政策,逐步提高税收绿色化程度、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建立独立的环境税;再次,深入开展费税改革。

  “目前,中国已进入第二步,特别在税制的绿化方面。”王金南指出,光靠环境税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必须在已有税种里把环境因素考虑进去。

  方案设计需要相当高的技巧

  按照环境保护税收原理,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就要把环境税的税率确定在较高的水平上。然而王金南指出,税率太高,肯定会增加企业负担,企业肯定会有人出来说话。

    由此对税率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减少对企业的冲击,可以先选择低税率。例如2010年一个排放当量征收1.2元,2015年征收2元,此后,随着治污技术的提高,税率逐年增加,直到理想水平。另一方面,如果水率很低,不足以刺激企业的减排动力;如果税率很高,企业都把污染都降下来,但钱也收不上来了,从环保的角度来讲是最理想的。但从财政的角度看,忙了半天,却没有收入。

    同样有效的措施包括,国家可以在适当时候公布要开征环境税,先释放政策信号,让各方面有所准备,几年后再正式实施。所以最进放出气球,说明环境税真的要动真格的了。

    人大环境学院副院长邹冀认为:“为了收钱,排污费征收是越简单越好,如果是为了保护环境、削减污染,当然要针对不同的污染物制定标准。问题是现有的污染物标准不够细化。由于环境税征收依据有从量的,也有从价的,在征收管理上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要求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对企业排放的各种污染物进行分析和计量。

  “大量的小污染源没法监测”成为环境税开征面临的更大困境。例如二氧化硫分两类源,一类是大污染源,就是大电厂,它们的排放量大约占到总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这部分监测系统已全面,减排效果已经体现,甚至超额完成,所以不需要税收调节;但是另外三分之二是分布于城市边缘地区的小污染源,由于采取低控排放,比电厂危害更大,但环境税根本没有“小污染源排放”的名录。

为什么盯上了汽车

    2002年9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再回答记者采访时说:长期以来,征收17%的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为3%、5%和8%,车辆购置税是10%,这些都已是各部门的既得利益,一时半会儿根本无法“撬动”。同时,财政预算也已经把这些税收都打进预算“盘子”了,改变也会给财政造成困难。

    这位人士同时说:“我个人认为也没有必要降低税率。第一,鼓励轿车进入家庭的方法不一定就是要降税,因为影响的主要因素根本就不在税收上,私车消费的瓶颈还是在于各地方的一些限制性政策,所以税收上没有必要改;第二,在目前的中国,轿车还不是每一个人生活的必需品,不要说中国还有8000万人没有脱贫,就是在消费水平相对较高的大城市,汽车消费者的比例也依然很低;第三,我们要看看交通发展的思路,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够完善,国家鼓励消费,就是要通过征税的方式对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的收入进行调节,拿一部分回来进行这方面的建设;第四,按照目前中国的状况,还是应当优先鼓励公共交通,对私人购车适当地进行限制,因为车多城市的负担太重,而车对环境的破坏也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你想买车,就要多负一些税。”

    在另一份报告中,提出:汽车税收政策先行,也是完善我国环境税制体系的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

  “首先,汽车税体系构建可避免对整体经济的增长造成负面影响。开征环境税不能不考虑企业的负担,以及因此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就要求在环境税立法中科学的设置环境税的纳税主体、课税客体和税率。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环境税收的征收对象不宜选择普遍使用、无法替代、不易鉴别或计算确认的产品。选择汽车作为征税对象,既可以实现环境税的征税目标,遏制汽车污染及能源耗费迅速扩大,又可以避免对整体经济带来太大的负面影响。”
  “其次,汽车税体系构建可避免由于征税引致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的降低。征收环境税会增加居民负担,尤其会影响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根据税收负担转嫁原则,环境税的最终承担者仍是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且环境税也具有分配的累退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占其总收入的比例要低于低收入者。选择汽车征收环境税,其纳税主体是汽车的生产者、拥有者、使用者,目前在我国拥有或使用汽车的人群主要是中高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不会因汽车环境税收的征收增加额外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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