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新规明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webcars  作者:   时间:2009-12-21  

      能让百姓感到便捷的还有四个变化:

  ——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新规定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每两年一次。该措施实施后,约6000万名驾驶人不必每年进行身体条件检查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提供法律救济保障。一些驾驶人因为生活、工作节奏快等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换证或提交身体条件证明,造成驾驶证被注销。其中,以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等驾驶人居多,这些驾驶人大多以驾驶汽车为职业,驾驶资格涉及到生计问题,而且大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不能初次申领,被注销后需要从小型汽车驾驶证逐级申请,对群众造成了较大影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类行为不属于对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责任·驾驶人自主申报自觉履行义务

  驾驶人的身体条件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通过修改,明确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报,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表示,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要求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据悉,新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规定,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先处理完毕;身体条件应符合驾驶许可条件;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应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参加考试合格。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改装、辅助装置产品质量认证、残疾人身体残疾评估、驾驶技能培训规范等工作。下一步,公安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新部令实施前的准备,以保证2010年4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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