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忌“自作主张”

来源:浙江汽车网  作者:阿凯   时间:2008-07-18  

黄先生夜间驾车,由于视线不好,将一位骑助动车过马路的中年妇女撞伤。经交警认定,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被撞中年妇女家境不佳,黄先生出于同情,在调解书中承诺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并按照每天100元的误工费,补贴给这位受害人。

  事后,黄先生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被告知不能按他所承诺的

  全额理赔,特别是误工费更是超出保险公司的范围。黄先生认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嫁风险,调解书上的约定赔偿理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开据责任认定书,在此基础上,双方可共同协商达成赔偿多少的调解书。保险公司理赔时,并非要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全额理赔,有着自己的一套理赔标准。通常以每年4、5月份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当地当年消费水平、收入标准、工伤赔偿费用等作为依据。在标准线以内的可以赔偿,超过标准线的不予赔付。也就是说,黄先生只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按规定可获得补偿部分的理赔款,剩余部分将由他个人承担。

  黄先生碰到的问题反映出保户缺乏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一般说来,驾车过程中如果不幸出险,倘若是轻微事故,可选择双方协调解决。尽管如此,也要在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如果是无法判断事故程度的,最好通过客服热线,联系保险公司,给当事人提出建议。

  如果事故比较严重,特别是涉及到人伤,大部分条款要求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一旦超过这个约定时间,从合同法角度来说,保险公司可以不受理。这里特别提醒车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越早越好。通常的做法是,一旦出险,在保护现场的同时,马上向交警报案,之后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请他们速来现场勘察定损并协助处理。切忌个人私自达成协议,这会给以后的理赔埋下隐患。

  很多交通事故会涉及自身车辆损伤的维修,这里要明确车辆发生的损坏是否属于车险基本险的理赔范围;在意外造成的车辆损伤后,仍要和保险公司及时沟通,到指定的维修点或者会同保险公司商议如何维修,完全自行决定维修方式的话,可能也会在理赔中遇到麻烦。

  另外,车辆一旦出现问题,由于未及时修理导致损失扩大的话,扩大的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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