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汽车价格上涨,消费者也得接受,否则就算违约;车辆存在“先天性”故障,卖方若不知情就可免责;购车者违约,卖方没收定金,但卖方违约只需退定金……日前,铁西消协在受理一起汽车投诉时,发现被投诉的这家汽车销售4S店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条款。铁西消协立即将情况反映给工商铁西分局,该分局立即对辖区内机动车销售企业进行检查。目前已检查了11家,其中有9家企业的格式合同存在与法律相悖的免责条款,“霸王合同”在汽车销售行业竟然普遍存在。
违约双倍赔偿在4S店“行不通”
购车时,商家一般都要求消费者付一定额度的钱款。汽车销售商经常通过混淆“定金”和“订金”的概念,使购车者上当受骗。此次发现问题的9家企业,都无一例外地在格式合同中,围绕“定金”设置了不平等条款。如一家汽车4S店提供的格式合同明示:“购车人违约,其所交定金由出卖方没收;出卖方违约,向购车人无息返还定金。”有的售车企业还表述“订金将由出卖方没收。”
据工商铁西分局介绍, “定金”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额度钱款,具备担保的性质。商家毁约消费者可双倍索要定金,而消费者违约就将损失定金。“出卖方违约,向购车人无息返还定金。”这一条款,等于免除了卖方双倍赔偿的责任,明显属于霸王条款。而“订金”相当于一种“预付款”形式,由于消费者原因要求退订,可以和商家协商返还订金。上述机动车销售企业的格式合同中关于对定金和订金的处理方式存在原则上的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合同签订后车价也能涨
合同签订后,价格上涨消费者也得接受,否则就算违约。检查中,工商人员发现有3家销售企业在售车价格上玩“游戏”。如一家售车企业的格式合同写道“由于国家政策法规,厂家产品价格调整等非销售企业造成的价格变化,合同中所订购金额也随之变化,出卖方不构成违约。”
对此,工商铁西分局指出,依据辽宁省《合同监管条例》,甲乙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已明确了标的物的价格和履行期限等相关内容,且是签约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合同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须按合同内容执行,单方改变内容无效。如在此期间再有价格之争议,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销售企业要承担100%的违约责任,即给购车者赔偿双倍定金。
“先天性”故障可免责?
有两家机动车销售企业在其格式合同中这样写道:“如属于在汽车交车以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方有证据表明对质量问题没有过错,属于不知情的,则出卖方可以免责。”
工商铁西分局合同科介绍,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主体是买受人和出卖方,他们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出卖方尽管对标的物的质量问题不知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所售出商品的质量问题,如协助消费者向厂家追究责任,或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厂家追究责任。这种“不知情就可免责”的条款,既不通情又不达理,是地道的逃避责任的做法。
目前,工商铁西分局已向存在格式合同问题的9家机动车销售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他们在15日内将与法律相悖的条款进行修正。近日,工商铁西分局将对辖区剩余14家机动车销售企业的格式合同进行过滤,彻底规范格式合同,根除“霸王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