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醒: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才是双保险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4-09  
交强险自去年7月1日实施一年多来,很多车主想当然地认为,只要投保了交强险就万事大吉了,无需额外花钱投保商业险。但过去一年中的许多案例表明,只投保交强险是远远不够的,有些情况下车主甚至得不到任何赔付。因此,包括我省在内的各地保险公司近期相继对交强险理赔方式作了一些调整。保险专家同时提醒广大车主:只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双管齐下”,方可做到“双保险”。 

  “无责任赔付”屡遭质疑


  “交强险”条款第8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如果两车发生事故,即便认定无责的一方也要向全责方支付最高400元的赔偿。 


  此项规定出台后,质疑声接连不断:“为什么我被别人撞了,我还得向对方赔钱?”且与以往的车险相比,交强险的赔付手续比较繁琐,不仅需要投保人自己的相关资料,还需要对方的保单、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这样一来,出了交通事故,无责任车主还要为有错的一方花费时间和精力办理相关赔付手续。


  山东已有“变通处理”


  那么,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让事故的无责方从理赔的繁琐手续中解脱出来,而全责方的损失也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呢?为此,笔者采访了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告诉笔者,近日广东就出台了“交强险全责方承保公司代无责方垫付制度”,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的协作,由承保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垫付无责方当事人的无过错400元赔偿款,然后再由无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与有责方车辆的承保公司之间协议解决。这就解除了无责方为理赔而来回奔波的辛苦。而在山东,类似的变通处理方法早在今年3月份就已在业内开始实施了。


  据介绍,在交强险出台后,商业险中车损险的理赔范围也做了修改。新车损险规定,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在计算赔偿时,须扣除车主可以从对方交强险得到的赔偿金额。也就是说,如果在事故中车主的损失是1000元,车损险只负责赔偿其中的600元,另外400元则应由对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


  虽说交强险和车损险对赔偿的界定非常清晰,但实际操作却比较难。如果无责方不配合,全责方就很可能得不到对方应赔付的最高400元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从而引起纠纷。


  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今年3月,山东各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在有关法律未修改之前,作为权宜之计,商业车损险理赔中,若无责方不配合理赔,全责方的车主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将赔付其相应损失,不再扣除对方无责任赔偿部分。


  专家提醒:交强险、商业险搭配才保险


  但同时,专业人士提醒车主,只投交强险并不保险。因为在事故中负全责的一方如果只投了交强险,而对方又不配合,全责方就一分赔偿也拿不到,所有损失都得自掏腰包。所以,他建议,在已投保交强险的前提下,适当的选投一些商业险,如最起码的车损险等,才能实现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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