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处理新规明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webcars  作者:   时间:2009-12-21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9年12月7日发布,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规章,自2004年5月实施以来,在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严格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二次修改,通过修改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化进程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改变,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支持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出行,进一步简化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方便群众,进一步完善驾驶证管理制度,在源头管理上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以满足群众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严格·剑指酒驾、占应急车道等危险行为

  近年来,酒后驾驶等因驾驶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较大危害。据介绍,此次修改中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对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

  ——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在提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同时,针对目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项目偏多、重点不突出等问题,进一步扩大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面,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项目,取消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等12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合并了9种项目。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与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9种性质类似、分值相同的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合并;降低“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等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据了解,调整后违法记分项目由47项减为38项,其中,一次记12分的6项,记6分的9项,记3分的11项,记2分的8项,记1分的4项。

  与此同时,进一步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驾驶证。同时,规定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领。对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并收回补领的驾驶证。

  平等·让更多残疾人安全、合法驾车出行

  积极推进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是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残疾人特别是右下肢和双下肢残疾人希望能进一步放宽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新规定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将对许多残疾人朋友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涉及的车辆改装技术相对比较复杂,需改装的部件较多,目前条件还不成熟。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便捷·不让群众多次往返、长时等待 

    据统计,至2009年11月底,我国摩托车保有量超过9400万辆,占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半壁江山,可以说,摩托车仍然是群众日常交通出行工具之一。近几年摩托车出行还呈现出新的特征,成为外出务工人员的重要交通工具。为方便在暂住地生活的群众驾驶摩托车出行,新部令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在申领程序上,新部令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申领程序,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大大减少了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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