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油耗标识对国产和进口车一视同仁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时间:2009-08-13  

    燃油消耗量通常被人们简称为“油耗”,在石油资源日益紧缺和环保意识日渐增强的背景下,“油耗”已经成为消费者购车时关注的重要因素。不过,一直以来,一辆车油耗多少,都是汽车厂商说了算,而且评测标准不一。“想买辆省油车,实际一开一点不省”,类似的抱怨很多。而从明年起,消费者在购车时就能清晰地获得他们想要的明确统一的油耗信息了。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所有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下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在销售时都必须粘贴《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标注由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按照统一的国家标准测定的市区、市郊、综合三种工况的燃料消耗量;消费者可以根据购车后的预期使用情况参照相应的燃料消耗量选择车辆。

    这一《规定》中最引人注目的不仅是明年起销售的新车都将“贴”出统一标准测定的油耗标识,让消费者一目了然;更重要的是,油耗标识还有三种工况状态,让消费者可以按需求参考选择。

    这次在节能标识上,国产车和进口车将一视同仁。此次《规定》几乎将目前汽车市场中的主要车型都划定在标示范围之内。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的对象是已获得汽 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适用的车辆范围是能够燃 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包括标识、海报、展示牌等多种形式, 标识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从明年起,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的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将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这一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 车经销商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规定的要求印制、粘贴。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可使用等比例放大或 缩小的标识。

    对消费者来说,标示中最受关注的自然是燃料消耗量的准确性和可参考性。此次《规定》中标示的燃料消耗量,是先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 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要求申报,然后经承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随着石油资源的紧缺和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已被广泛应用,如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根据各自情况实施了不同形式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作为控制汽车二氧化碳排放和油耗的支柱措施之一。

    我国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迅速发展,也在加快包括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在内的汽车节能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2003年,《轻型汽车燃油消耗量试验方法》出台,解决了制造商在标示汽车油耗值时的随意性,必须按照统一的试验方法得到的数值来标示;紧接着,在2004年《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正式出台,并 于2005年7月正式实施,我国首次按车辆重量分组确定不同汽车应该达到的燃料消耗量,实施后汽车厂商要通过产品文件和网络等途径向消费者公示生产车型的 燃料消耗量;此后,节能减排的目标又转向了商用车,2007年底《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公布,并于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使得我国汽车节 能标准法规体系日趋完善;2008年4月,国家标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发布,规定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求;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汽车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按照统一的检测方法,测定并申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著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

    工信部装备司在对《规定》的解读中表示,作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的重要内容,《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是建立汽车节能长效管理机制的必要措施。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制度的 建立,将向消费者提供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汽车,促使汽车制造商开发更加节能的车辆,推动汽车节能技术发展进步,对加快我国汽车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节能减排发挥重要作用。

    据悉,工信部将负责统一实施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要求,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 经销商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工信部定期向社会和消费者公布国产汽车、进口汽车的燃料消耗量信息,引导消费者购买低油耗节能车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指定机构确认查实未按规定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或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标示内容与公布数据不符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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